黑龙江科技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审计处组织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企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依照本办法落实审计整改。学校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教育等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涉及重要事项的,按《黑龙江科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报学校相关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学校研究决定后,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校内相关单位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确认和整改报告等事宜。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和完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本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指示批示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书面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并附证明资料,必要时需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签字。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被审计单位还应同时报送学校组织部。
第十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上级审计意见和学校领导指示批示整改事项的落实;
(二)社会中介机构(学校委托)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
(三)学校审计处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
(五)其他有关审计整改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结果,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限;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即知即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效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检查和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因情况复杂,独立整改确有难度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分析报告,商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后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相关分管(联系)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将违纪违规问题严重、拒绝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组织、纪检、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发挥监督优势,推进问题深入彻底整改;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学校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当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虚假整改:
1.审计发现的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3.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二)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3.超出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处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三)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
1.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2.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四)在督查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五)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六)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