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工程管理风险,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落实管理责任,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利用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装饰装修、改造维修、绿化、消防等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根据学校内部审计资源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审计处可独立实施审计。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为保障学校工程项目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和财务处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审计工作。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年初向审计处提交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或执行中的投资调整计划;
(二)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三)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审计人员勘查现场,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向审计处通报工程项目有关情况,提交审计申请,提供经初审的工程项目审计资料,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并负责;
(五)复核审计结果,反馈审计意见,并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落实。
第七条 审计处职责
(一)制定工程项目审计计划,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聘请审计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对其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并对结果负责;
(三)重大审计事项完成后出具审计结果性文件;
(四)督促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工程项目资金;
(二)按照施工合同、审计意见支付工程款;
(三)组织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单项工程概(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工程概(预)算在5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项目实施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和结算审计,工程概(预)算在10万元(含)到50万元的项目实施概(预)和结算审计,工程概(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自行审核结算,审计处进行随机抽审(抽审率不低于20%)。
第十条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主要阶段或重点环节开展动态、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通过对以下关键环节的控制,达到审计监督的目的:
(一)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计;
(二)招标采购过程监督;
(三)合同审计;
(四)施工过程跟踪监督;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督;
(六)工程项目进度结算审计;
(七)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八)其他相关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审定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时送交审计处审核,以确定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过程监督。审计处参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安材料、建安设备等采购,以及甲供及暂估价建安材料、设备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重点对招标采购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审计。审查订立合同的程序、方式;审查合同主体、内容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合同基本条款和补充条款内容的全面性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跟踪监督。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交的项目开工书面通知书,审计人员进入现场勘察,并参加工程联检、监理例会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达现场,因自行封闭造成的损失不予结算。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督。审计人员参加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合同价款外的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审计人员现场认证并会签后方为有效,否则不予认定工程费用。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必须为事项发生时按相关程序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权限所签署的有效资料,当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终审阶段,补充办理的上述资料无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进度结算审计。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由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交审计处,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财务处根据审计意见和合同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将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一次性移交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所送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计划阶段。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年初向审计处提交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含在建、竣工及拟建工程等),审计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工程审计项目计划,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后实施。年度内因特殊原因投资计划有调整的,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审计处据其调整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申请,结合工程资金规模、工程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审计资源状况等,组建审计组,确定各个项目的审计方式及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对于需要外聘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审计的工程项目,完成外聘、委托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审计进点会,督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较为完整的送审资料。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根据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审计组按下述规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
(一)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计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合同审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程项目进度结算审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在20~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审计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对送审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以安排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处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对审计项目中存在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协调:
(一)对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二)对于需要核实的问题,审计处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发函询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
(三)对其它争议问题,由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施工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就结算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审计处就意见进行分析研判,达成一致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送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审计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应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五章 审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单项工程概(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复审制度;单项工程概(预)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由审计处自行审计,实行主审、副处长和处长三级复核;工程结算以复审(核)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结算金额核减率不得超过5%的质量标准。
若核减率超过5%的,施工单位应按如下比例承担审计费用,并由财务处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10%(含10%)之间的,施工单位承担50%审计费用;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核减率=核减额/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100%。
第二十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签订审计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复审核减率不得超过2%质量标准,并预留20%的审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
若复审核减率超过2%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如下比例承担审计费用,并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一)复审核减率在2%(不含2%)~3%(含3%)的,应扣除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的1/2;
(二)复审核减率在3% 以上的,应扣除该社会中介机构的全部审计质量保证金。
复审核减率=复审核减额/社会中介机构审定额×100%。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或个别管理上的疏漏等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做出相应反馈。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要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对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处理。对于学校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学校应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黑科院办字〔2011〕10号)和《黑龙江科技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制度》(黑科院办字〔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