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情况、预算管理情况、收入管理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结转结余管理情况、专用基金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负债管理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
第五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并适应单位业务开展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流程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
(五)公务卡是否按规定进行开立、注销。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预算编制情况: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预算调整情况:
1.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说明是否全面;
2.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
(三)预算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2.保证收入和支出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3.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票据使用和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 费用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违规代批等问题;
(二)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项目预算执行,有无项目预算超支等问题;
(三)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虚报虚列、违规报销等问题;
(四)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资本化的费用支出,是否存在应入资产而未入问题;
(五)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六)各项费用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七)各项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和摊销是否真实、合规。
(八)公务卡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规定;
(九)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招标、采购、合同等制度规定;
(十)各项费用所取得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结转结余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二)财政拨款结转是否足额到位;
(三)校内预算项目资金结转理由是否充分;
(四) 科研项目是否按期结题,结余资金是否长期挂帐。
第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 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单独设置,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 货币资金和银行票据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公款私存、挪用和白条顶库等问题;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是否真实,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长期挂账、虚挂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三)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资产的出租、处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无形资产的取得、核算、摊销、转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项目是否进行有效监管,投资本金和收益是否及时到位,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有无投资损失;对外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六)在建工程的核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问题;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转固、竣工决算,有无竣工决算后固定资产应调未调问题;
(七)受托代理资产的手续是否齐全,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负债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类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机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财务风险;
(四)各项负债的反映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未决诉讼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 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三)财务报表附注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全面、详细;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基本指标是否齐全,计算是否准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 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价,也可以仅对重点内容、重点要素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处可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下列全部资料:
(一)被审计年度的预算及调整预算相关资料;
(二)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
(三)所开设银行账户的账号及银行对账单;
(四)收费票据存根及收费依据;
(五)被审计年度的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内控管理相关的制度或文件;
(七)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内控管理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审计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程序报被审计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校长审签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和执行,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要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黑科院办字〔2004〕24号)和《黑龙江科技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制度》(黑科院办字〔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