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管理的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党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免、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就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于因辞职调离学校的,要先审计,再办理调离手续。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实施审计前要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
第十条 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学校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按照原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学校组织部、纪委办办公室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职责,推动单位事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三)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效果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同一单位两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安排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现场述职的,也可以仅提供经签字承诺的书面述职材料。
审计组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组征求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三)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状)、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单位财务预算、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五)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资料;
(六)工作交接手续;
(七)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八)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基本情况、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审计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程序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校长审签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学校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要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职责,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状)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学校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应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按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审计结果,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审计处、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二)单位要根据审计意见(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三)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黑科院办字〔2004〕24号)和《黑龙江科技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黑科院办字〔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