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和企业(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审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审计资源等情况,审计处可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也可以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审计处对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管理和质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工作部署,结合审计覆盖、审计资源等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和网络技术等,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要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进一步拓展审计领域,对单位合同签审、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加强审计督导,建立分级复核制度,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照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纪检、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和审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自查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作为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要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黑科大办字[201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