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试行)》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为促进完善内部控制,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
(二)重要性原则。以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及时性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在管理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再评价。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原则上一年一次,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按范围分为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八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单位整体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审计。
(一)控制环境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牵头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2.“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
3.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是否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4.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相互分离;
5.是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督办制度;
6.是否全面梳理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实行归口管理。
(二)风险评估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明确了风险评估的具体责任部门,是否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
2.是否定期编报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否能够及时披露所有重大风险;
3.是否及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4.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三)控制活动审计主要内容
1.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运用;
2.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对控制措施的掌握是否全面;
3.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四)信息与沟通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根据实际的经济业务事项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是否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3.是否建立安全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反映各类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
4.是否制定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标准化规范,促进业务协同,确保内部控制环节健全,内部控制流程通畅;
5.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安全保密机制。
(五)内部监督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2.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是否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某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维修项目管理等业务审计。
(一)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等管理制度,各类经济活动是否全部实行预算管理;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
4.是否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是否有超预算、无预算支出;
5.是否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编制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6.是否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7.是否建立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二)收支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进行集中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各类应缴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现象;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有无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现象;
4.支出事项的凭据和内容是否真实、合规;
5.是否明确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制度规定;
6.各项支出是否缓慢,是否进行定期的分析与监控;
7.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是否履行规定手续;
8.是否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否对债权债务进行定期对账和清理。
(三)政府采购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审批、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的内容是否一致;
3.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采购和验收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采购审批、招标公告、询问质疑、合同文本及验收手续等相关政府采购档案是否妥善保管;
5.是否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完善采购业务管理活动。
(四)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出入库登记是否及时、全面、准确;人员调整时,资产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3.各类资产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执行,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执行是否规范;
4.各类资产是否实行分类管理,是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5.是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论证和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收益监管是否全面、有效。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计划等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和结算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是否规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是否完整;
4.项目的变更、签证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手续是否齐全;
5.签订的各类合同是否规范,权责是否明晰,是否按合同执行;
6.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是否按相关制度规范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
7.是否按照审批的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投资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超计划使用建设资金;
8.基建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决算、资产转固,并按照规定办理基建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六)合同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对外签订合同是否经授权审批,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
3.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规范,权责是否明晰,涉及影响重大、专业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是否经法律顾问审签;
4.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结算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5.是否建立合同登记和保管的有关规定,是否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6.是否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7.是否建立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机制。
(七)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标采购、现场施工、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是否规范;
3.项目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权责是否明晰,是否按合同执行;
4.项目的变更、签证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手续是否齐全;
5.项目是否存在应入未入资产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提出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后实施。年度内因特殊原因有调整的,经校长审批,审计处据其调整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审计处结合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既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对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以及某个环节进行审查和评价。可以独立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结合其他项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必要时,审计处可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组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应选择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审计准备。审计组在实施现场审查前,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提交内部控制自查报告,充分收集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相关的资料;
(二)编制方案。审计组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资料及内部控制自查报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单位整体或某个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实施。审计组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四)缺陷认定。审计组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的自查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认定意见;
1.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经济活动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者现有内控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内控设计适当,但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2.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无法及时防范或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五)做出评价。对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做出评价。
(六)提交审计报告。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审计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程序报被审计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校长审签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认真分析原因,加强内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问题整改,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
第二十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要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