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考虑下列因素,报经校长审核批准,对审计项目进行委托审计:
(一)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计处现有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无法满足审计工作时间和质量要求。
(三)审计处自行审计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项目包括:
(一)工程审计项目。
(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三)内部控制审计项目。
(四)科研经费管理审计项目。
(五)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其他项目委托审计费用在学校相关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确定
第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有过类似的业务经历。
第三章 业务委托合同签订
第九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签订程序,重要合同应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条 业务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内容。
(二)职责权限。
(三)审计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的相关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各委托项目由审计处委派项目负责人,统筹项目管理工作,协调沟通各相关单位,组织提供相关审计资料,为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审计和访谈、抽凭、抽查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做好审计过程中的保密提醒、资料交接以及档案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配合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及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组织征求意见,审计处确认审计结果,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签、送达等程序。
第五章 委托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委托审计业务时须回避。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汇报,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计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委托合同和实施方案要求,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审计质量、专业能力、职业道德以及资料归档等情况进行评价。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为后续审计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校内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在实施后,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进行备案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