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保证审计调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运用审计方法和调查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和企业(以下简称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专项审计调查内容
第四条 审计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围绕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三)有关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教育收费、捐资助学资金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审计项目中发现的具有倾向性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
(八)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要求的事项,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审计调查实施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提出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列入年度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后实施。年度内因特殊原因审计调查项目有调整的,经校长审批,审计处据其调整项目计划。
第六条 审计处可以单独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也可以结合其他项目审计开展调查。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专项审计调查组可以由审计处独立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联合组成。审计调查组向审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在实施调查3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但结合项目审计的除外。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调查的,可以只送达项目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调查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九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对其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审计调查承诺书。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组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审计调查组实施调查后,向审计处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中发现的不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重要性,或业务(工作)操作失误等与审计调查目标联系不紧密且未造成影响,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在报告中原则上不作具体描述或反映。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调查依据。
(二)调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将审计调查结果与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一并汇总,也可以单独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调查形成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书面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
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审计处;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审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后,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校长报告调查结果。根据具体情况,经校长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恰当的方式披露审计调查结果。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被调查单位应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审计处。对于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调查事项,审计处按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审计调查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与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有关的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建立专项审计调查档案。结合项目审计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档案,可以不单独归档,资料归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处,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